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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8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林英文与林跃真、林南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英文,林跃真,林南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8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英文,男,193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林跃真,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林南川,男,195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林英文与林跃真、林南川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322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林跃真、林南川尚欠申请执行人林英文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1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受理费10700元。执行中,因暂查不到被执行人林跃真、林南川其他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林跃真、林南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林英文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陈进辉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