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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执保字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常青与被申请人大庆路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通银财富投资资金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常青,大庆路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通银财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保字96号申请人赵常青,住隆化县。被申请人大庆路通科技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大庆市。法定代表人叶为国,职务经理。被申请人北京通银财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朱立生,职务总经理。申请人赵常青与被申请人大庆路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通银财富投资资金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常青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将被申请人大庆路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通银财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经审查,申请人赵常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16年8月9日做出了(2016)冀0825财保字140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9日将(2016)冀0825财保字140号民事裁定书,将需执行的事项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5财保字140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满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徐浩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