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4执1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朱晓君与钱钦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晓君,钱钦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4执1216号申请执行人朱晓君,退休职工。被执行人钱钦标,个体户。申请执行人朱晓君与被执行人钱钦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的(2016)苏0924民初13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1、被执行人钱钦标于2016年3月18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朱晓君借款60000元,余款300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还清。2、如有一期不履行,被执行人钱钦标以本金9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5月22日起,按约定的月利率20‰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日。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诉讼费2670元,执行费129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将钱钦标申请案件的执行款给付了朱晓君10000元,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将钱钦标申请案件的执行款给付了朱晓君10000元,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24民初13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唐海明审 判 员 皋德玉代理审判员 王雄文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