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5302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显江与被执行人陈国兴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显江,陈国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02执286号申请执行人吴显江,男,汉族,1971年5月8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陈国兴,男,汉族,1980年10月10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安区。申请执行人吴显江与被执行人陈国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云中法民二终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收到以上法律文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房产、车管、国土等部门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执行措施,暂时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302执286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鉴洪审判员  姚伟金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黄炜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