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洮法执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白城市银信担保有限公司与张海英因担保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城市银信担保有限公司,张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洮法执字第424号申请执行人白城市银信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红峰,系经理。被执行人张海英。申请执行人白城市银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海英因担保追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5)洮市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海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白城市银信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海英给付款211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海英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案目前不适合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本案被执行人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洮市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奎忠审判员  李 晖审判员  金安宁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何秋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