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02民初2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原告苑静诉被告王福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静,王福兵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2571号原告:苑静,女,1971年4月17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告:王福兵,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湖东电力机务段职工,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苑静诉被告王福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苑静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福兵名下银行存款101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以苑静名下的中国银行账号为145477816193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福兵名下银行存款101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助理审判员 XX翔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皓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