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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2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葛柏芳与陈植、陈夏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柏芳,陈植,陈夏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2571号原告:葛柏芳。被告:陈植。被告:陈夏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柏芳与被告陈植、陈夏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范 洁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朱蕴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