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2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葛柏芳与陈植、陈夏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柏芳,陈植,陈夏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2571号原告:葛柏芳。被告:陈植。被告:陈夏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柏芳与被告陈植、陈夏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范 洁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朱蕴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