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2执1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与韦生烨、范张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韦生烨,范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1780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韦生烨,男,198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范张英,女,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被执行人韦生烨、范张英拖欠案件受理费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419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41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傅丹华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曾德平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礼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