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2民初3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3057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承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