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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敦化市宏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朱炳元、王业芝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化市宏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朱炳元,王业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3执194号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宏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秋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元庆,该公司业务经理。被执行人朱炳元,男,汉族,住敦化市民主街中心社区八组。被执行人王业芝,女,汉族,住敦化市民主街中心社区八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宏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炳元、王业芝小额借款合同纠纷(2016)吉2403民初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朱炳元、王业芝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现向本院申请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03民初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武杰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建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