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07执2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东申请执行郑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东,郑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7执2534号申请执行人陈东,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委托代理人陈品新,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甫,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申请人陈方与被执行人郑甫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7执95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3069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在执行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本市各大银行、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在本市有多起执行案件,名下房产已被其他案件先查封,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等待参与分配。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沪0107执253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 晔审 判 员  朱海波代理审判员  马根上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咏凌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