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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11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张建国罚金一案的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11执377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告人张建国,(绰号“二黄毛”),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公安局西城镇派出所,捕前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县西城镇。2009年7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10月4日被刑满释放。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大同市公安局南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5日经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大同市公安局南郊区分局执行逮捕。后羁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现在某监狱服刑。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国犯抢劫罪一案,我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的(2016)晋0211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人张建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调查车管所、房屋产权办、证券公司等,被执行人张建国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2016)晋0211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中判决被告人张建国处以罚金1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红星审 判 员  刘晓明人民陪审员  许丽艳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封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