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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723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学勇与翟利红、郭军领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勇,翟利红,郭军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723民初511号原告张学勇,住博乐市。被告翟利红,住博乐市。被告郭军领,年龄不详,个体户,现住温泉县。本院2016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学勇诉被告翟利红、郭军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9月9日,原告张学勇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妥善处理双方纠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57.53元,由原告张学勇承担。审判员张春梅二0一六年九月十日书记员王丽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