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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3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兰支行与刘洪涛,胡俊峰,陈彦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兰支公司,胡俊峰,刘洪涛,陈彦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23民初369号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兰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万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鹏巍,现住依兰县。被告胡俊峰,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被告刘洪涛,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被告陈彦文,男1960年4月28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兰支公司与被告胡俊峰、刘洪涛、陈彦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鹏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俊峰、刘洪涛、陈彦文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兰支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胡俊峰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2,要求被告刘洪涛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3、要求被告陈彦文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4,要求被告胡俊峰、刘洪涛、陈彦文互相对联保小组成员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10日被告胡俊峰、刘洪涛、陈彦文组成一个联保小组向原告申请借款,其中被告胡俊峰借款30,000.00元、被告刘洪涛借款30,000.00元、被告陈彦文借款30,000.00元,贷款到期日为2014年4月1日,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还款期限已经届满,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胡俊峰、刘洪涛、陈彦文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没有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递交了证据,对原告递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农户联保贷款合同。2,哈尔滨银行借款凭证。3,依兰县道台桥镇一心村委会证明。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被告虽未出庭质证,但原告递交的证据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因此,根据原告递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10日,被告胡俊峰、刘洪涛、陈彦文组成一个联保小组与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兰支公司签订了农户联保贷款合同,其中被告胡俊峰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被告刘洪涛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被告陈彦文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合同约定贷款到期日为2014年4月1日,借款利率为8.4‰,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每笔贷款到期之日起二年,如果贷款逾期,逾期期间加收原贷款利率50%逾期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于2013年4月10日给被告胡俊峰、刘洪涛、陈彦文分别发放贷款30,000.00元,现还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胡俊峰、刘洪涛、陈彦文至今均没有偿还借款。本院认为,被告胡俊峰、刘洪涛、陈彦文共同组成一个联保小组向原告申请借款,欠款事实存在,有农户联保贷款合同和借款凭证可以证实,现还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胡俊峰、刘洪涛、陈彦文应当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胡俊峰、刘洪涛、陈彦文共同组成一个联保小组,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被告胡俊峰、刘洪涛、陈彦文应对小组成员之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胡俊峰、刘洪涛、陈彦文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胡俊峰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被告刘洪涛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被告陈彦文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要求被告胡俊峰、刘洪涛、陈彦文对联保小组成员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俊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兰支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从借款之日起以30,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8.4‰计算至2014年4月9日,之后按月利12.6‰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被告刘洪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兰支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从借款之日起以30,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8.4‰计算至2014年4月9日,之后按月利12.6‰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三、被告陈彦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兰支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从借款之日起以30,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8.4‰计算至2014年4月9日,之后按月利12.6‰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四、被告胡俊峰、刘洪涛、陈彦文对联保小组成员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00元,公告费560.00元,均由被告胡俊峰、刘洪涛、陈彦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印德人民陪审员  高佰君人民陪审员  陈佑华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闫鹤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