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1301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友明与被执行人周鑫龙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友明,周鑫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301执26-1号申请执行人姚友明,男,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被执行人周鑫龙,男,汉族,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224团。本院在执行姚友明和周鑫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姚友明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2015)和垦民初字第000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付天华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马仲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