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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1301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友明与被执行人周鑫龙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友明,周鑫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301执26-1号申请执行人姚友明,男,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被执行人周鑫龙,男,汉族,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224团。本院在执行姚友明和周鑫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姚友明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2015)和垦民初字第000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付天华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马仲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