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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4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寻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流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寻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流东,梅建春,赖江南,邝玉华,梅韵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寻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4执138号申请执行人寻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梅流东,男,1972年9月24日,寻乌县人。被执行人梅建春,男,1992年3月4日,寻乌县人。被执行人赖江南,男,1972年12月9日,寻乌县人。被执行人邝玉华,女,1970年8月18日,寻乌县人。被执行人梅韵桂,男,1969年10月3日,寻乌县人。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执行寻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梅流东、梅建春、赖江南、邝玉华、梅韵桂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寻民二初字第00413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梅流东、梅建春、赖江南、邝玉华、梅韵桂应支付申请人寻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款80000.0元,承担执行费110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梅流东;梅建春;赖江南;邝玉华;梅韵桂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4执1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月生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曾宪章书 记 员 李兴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