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执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潞城市后河煤矿有限公司与山西三元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潞城市后河煤矿有限公司,山西三元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执第46号申请执行人潞城市后河煤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平考,职务董事长。地址潞城市微子镇北街村。被执行人山西三元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虎,职务董事长。地址长治市五一路长安街56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65号民事判决书、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晋民终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三元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784920.4元(含申请执行费99085.8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平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胜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