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2执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爱梅与金坛市海特安森劳保用品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梅,金坛市海特安森劳保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82执779号申请人李爱梅。被执行人金坛市海特安森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法定代表人王五明,该××总经理。李爱梅诉金坛市海特安森劳保用品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争议纠纷一案,常州市金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2日作出的常金劳人仲案字(2016)第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权利人李爱梅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常州市金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2日作出的常金劳人仲案字(2016)第8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金坛市海特安森劳保用品已不经营,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只有厂房内的机器,该机器已查封;其他财产正在调查核实中。被执行人和其法定代表人均加入了失信人名单。因查封的机器需要评估、拍卖、变卖,申请人申请程序总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爱梅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常州市金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2日作出的常金劳人仲案字(2016)第8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金坛市海特安森劳保用品有限公司的机器变卖、拍卖后或找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时,申请执行人李爱梅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建军代理审判员 杜宏亮代理审判员 孟繁旭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