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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2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邵嘉庆与史亚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嘉庆,史亚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21民初2208号原告:邵嘉庆,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春雷,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亚迪,个体户。原告邵嘉庆与被告史亚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嘉庆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春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史亚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邵嘉庆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1月15日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2015年6月1日办理离婚手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因开店向原告借款160000元。离婚协议约定,2016年5月29日前还清。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偿还了125000元,剩余35000元被告明确表示不再偿还,请求确认原、被告于2015年6月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000元。史亚迪未到庭,也未答辩。邵嘉庆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邵嘉庆与史亚迪的离婚证复印件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经审查以上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依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日,邵嘉庆与史亚迪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第三条约定:婚后邵嘉庆借给史亚迪的160000元,史亚迪保证于2016年5月29日之前还清,如到期不还,史亚迪应负所有法律责任。到期后,史亚迪还了125000元,尚有35000元未还。本院认为:邵嘉庆与史亚迪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认真履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史亚迪仅偿还了125000元,剩余的35000元,史亚迪应继续偿还。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邵嘉庆与被告史亚迪于2015年6月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二、被告史亚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邵嘉庆借款本金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被告史亚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文和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金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