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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执2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常桂枝与刘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桂枝,刘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2073号申请执行人常桂枝,女,汉族,1950年12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被执行人刘颖,女,194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549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颖在银行的存款13222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刘颖相当于13222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刘颖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喜  昌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亚琼王猛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