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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5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熊乃瑾诉被告郑州商都妇产医院肖像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乃瑾,郑州商都妇产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5558号申请执行人熊乃瑾,女,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郑州商都妇产医院,地址郑州市花园路108号。法定代表人赵杨,财务总监。原告熊乃瑾诉被告郑州商都妇产医院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一初字第38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如下:一、被告郑州商都妇产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互联网上赔礼道歉,致歉内容由本院审核。二、被告郑州商都妇产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0000元、公证费1800元。被执行人郑州商都妇产医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权利人熊乃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名无房、无车、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停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555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凯审 判 员  王千代理审判员  王航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记员郭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