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财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冯聪与石贤立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聪,石贤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财保88号申请人:冯聪,男,汉族,居民,住梁山县。被申请人:石贤立,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范县。申请人冯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石贤立所有的位于房产一套进行查封。申请人冯聪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XXX)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冯聪因情况紧急申请财产保全,如不立即实施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诉前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石贤立所有的位于房产一套。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冯聪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唐守明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岩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