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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6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巴彦县环境保护局与中石油哈尔滨销售分公司巴彦供应区龙庙加油站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巴彦县环境保护局,中石油哈尔滨销售分公司巴彦供应区龙庙加油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126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巴彦县环境保护局,地址巴彦县巴彦镇。法定代表人何志刚,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彦锋,巴彦县环境监察大队。被执行人中石油哈尔滨销售分公司巴彦供应区龙庙加油站,地址巴彦县龙庙镇。法定代表人张书义,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巴彦县环保局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巴环罚(2016)第16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巴彦县环保局作出的巴环罚(2016)第16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性进行了立案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巴彦县环保局作出的巴环罚(2016)第16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巴彦县环保局作出的巴环罚(2016)第1610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中石油哈尔滨销售分公司巴彦供应区龙庙加油站于2016年10月18日前履行给付申请人巴彦县环保局罚款100,000.00元,加处罚款100,000.00元,两项合计2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景鑫审判员  梁树新审判员  孙彦龙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黄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