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81民初19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董峰与湖北赤壁亿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峰,湖北赤壁亿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281民初1990号原告董峰,男,1996年6月3日生,汉族。被告湖北赤壁亿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阳康。委托代理人:张继新,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峰与被告湖北赤壁亿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葛昊飞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商铺,已缴纳办证费,被告拖延未按约办证,为此诉来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按购房合同履行义务为原告办理房产权证。原告为支持其诉求,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证据二、被告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证据三、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事实。合同上说明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2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证据四、办证收据及销售不动产统一网络发票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购买商品房已交房款以及办证费的事实。被告答辩称,原告起诉属实,目前公司正在办证,准备2016年10月15日前开始办证。本院对被告无异议的原告的证据予以采纳。2013年7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赤壁亿丰国际商贸城18幢116房,建筑面积为73.8平方米,原告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320000元、原告已交清契税、产权证费、印花税共20312元。合同约定2012年12月30日交房后12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2014年初被告通知原告缴费办理房产权证,原告按要求于2014年10月18日交清20312元,上述费后,被告至今未按时为原告办理房产权证,为此诉来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办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定缴纳了房款和办证费用,被告应按约定履行办证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湖北赤壁亿丰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为原告董峰办理好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位于:赤壁亿丰国际商贸城18幢116房)。本案诉讼费8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昊飞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