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执2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张青红与焦春旺、罗娅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青红,焦春旺,罗娅婷,罗胜利,黄振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2909号申请执行人张青红,男,汉族,1969年8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焦春旺,男,汉族,1963年7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罗娅婷,女,汉族,1992年08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罗胜利,男,汉族,1969年10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黄振霞,女,汉族,1963年8月20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张青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焦春旺、罗娅婷、罗胜利、黄振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3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焦春旺、罗娅婷、罗胜利、黄振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18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向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