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4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韩力军与王艳齐、赵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力军,王艳齐,赵素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0民初4065号原告:韩力军,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李伟斌,浙江步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艳齐,男,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赵素珍,女,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原告韩力军(下称原告)为与被告王艳齐、赵素珍(下称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靳涛独任审判。因被告下落不明,于2016年6月6日向二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并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靳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贤海、徐卫民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伟斌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二被告因资金所需,于2014年2月24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1、借款金额为100000元;2、借款期限为由出借人提前十五天通知;3、如到期未还,二被告应按每月5%承担滞纳金和违约金,并承担法院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等。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二被告发出催款函,但二被告仍未理会。借款发生时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对本案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100000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违约金1200元(自2016年3月12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实际应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3、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元;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材料:借款协议和收条各一份,用以证明借款的事实。律师函和邮寄单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向二被告催讨的事实。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书和发票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因本案支出律师代理费7000元的事实。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各一份,用以证明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二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证据,二被告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具有证明力,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有效证据,本案审理查明本案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王艳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艳齐未按期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现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艳齐、赵素珍共同归还原告韩力军借款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王艳齐、赵素珍共同支付原告韩力军违约金1200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随本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王艳齐、赵素珍共同支付原告韩力军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64元,由被告王艳齐、赵素珍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64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 判 长 靳 涛人民陪审员 李贤海人民陪审员 徐卫民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吕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