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5执保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杨少莉、都小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少莉,都小波,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5执保249号申请人杨少莉,女,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申请人都小波,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申请人汪平,女,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少莉与被申请人都小波、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彩仕于2016年9月9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46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少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都小波、汪平46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杨少莉供担保的46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劲松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 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