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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2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马群英申请执行丁燕、李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群英,丁燕,李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2执505号申请执行人:马群英,女,1959年3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所地凌源市北建昌街昆明小区3号楼3单元301室。被执行人:丁燕,女,1986年3月4日出生,回族,个体,住所地凌源市城关街道办事处八里堡村八东组。被执行人:李健,男,1984年12月9日出生,回族,个体,住所地凌源市城关街道办事处八里堡村八东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群英与被执行人丁燕、李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提出对被执行人继承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因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国斌执行员  修颖志执行员  陈 星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司东辉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稿纸签发: 核稿: 拟稿: 校对: 打印份数: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辽1382执505号申请执行人:马群英,女,1959年3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所地凌源市北建昌街昆明小区3号楼3单元301室。被执行人:丁燕,女,1986年3月4日出生,回族,个体,住所地凌源市城关街道办事处八里堡村八东组。被执行人:李健,男,1984年12月9日出生,回族,个体,住所地凌源市城关街道办事处八里堡村八东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群英与被执行人丁燕、李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提出对被执行人继承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因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尹国斌执行员修颖志执行员陈星二○一六年九月十日书记员司东辉合议庭笔录时间:2016年9.5地点:法院执行局420室合议庭成员:尹国斌修颖志陈星尹:今天把大家召集在一起,研究一下马群英与丁燕、李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下面由承办人介绍一下案情。修: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丁燕继承的其母亲丁桂芬的房屋,现在向法院申请对查封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暂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评估有结果后再行恢复执行,我的意见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张:我同意承办人的意见,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尹: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意见:终结本院(2016)辽1382执50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