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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民初2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2754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经本院传票传唤原、被告于2016年9月5日开庭,原告陈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王开刚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万新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