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民初2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2754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经本院传票传唤原、被告于2016年9月5日开庭,原告陈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王开刚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万新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