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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执2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建红、李月华与被执行人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红,李月华,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2143号申请执行人陈建红,男,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李月华,女,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刘伟,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驿民初字第50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刘伟银行存款或其它收益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罗艳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