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5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宋长安与刘庆行、刘庆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长安,刘庆行,刘庆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5755号原告宋长安,男,1954年3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商丘市。被告刘庆行,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刘庆华,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原告宋长安与被告刘庆行、刘庆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晓旭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郭红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