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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5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宋长安与刘庆行、刘庆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长安,刘庆行,刘庆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5755号原告宋长安,男,1954年3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商丘市。被告刘庆行,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刘庆华,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原告宋长安与被告刘庆行、刘庆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晓旭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郭红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