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7刑更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王魁犯放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魁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7刑更399号罪犯王魁,男,汉族,现年21岁,新疆乌苏市人,现在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屯监狱一监区服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2013)车垦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魁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执行机关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屯监狱于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魁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100%,计分考核综合累计2513.9分,名列监区第13名。二〇一四年下半年、二〇一五年上半年、二〇一五年下半年、二〇一六年上半年连续四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王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去有期徒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魁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红伟审判员 兰国平审判员 王永魁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信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