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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执10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吕某某申请执行孙某某、赵某某、孙某一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孙某某,赵某某,孙某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10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某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住卫辉市。被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住卫辉市。被执行人孙某一,男,汉族,住卫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某某、赵某某、孙某一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赵某某在银行有存款,但被执行人赵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某某在招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洪涛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