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执10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吕某某申请执行孙某某、赵某某、孙某一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孙某某,赵某某,孙某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10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某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住卫辉市。被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住卫辉市。被执行人孙某一,男,汉族,住卫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某某、赵某某、孙某一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赵某某在银行有存款,但被执行人赵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某某在招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洪涛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