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2执1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周砚涛、王靖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砚涛,王靖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2执1373号申请执行人周砚涛,男,住所地任丘市。被执行人王靖民,男,汉族,1976年10月19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任丘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2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靖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0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靖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靖民存款人民币3080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军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周亚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