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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7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华忠芳与西安泉顺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忠芳,西安泉顺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7执584号申请执行人华忠芳。被执行人西安泉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泾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宫腊梅,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华忠芳与西安泉顺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华忠芳以与被执行人西安泉顺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7执584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民代理审判员  罗 娟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英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