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81执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846号彭贤平,女,1968年1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甲路镇甲路村花园组79号。宁国紫江椅业有限公司,住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沥园区宜黄路边。本院在执行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根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汪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