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2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09-24
案件名称
邸凤祥与呼和浩特市友鑫同辉快递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邸凤祥,呼和浩特市友鑫同辉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2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邸凤祥,男,41岁,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捷富小区*号楼*单元*楼*户。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友鑫同辉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元利巷三合新欣小区底店。法定代表人郑志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邸凤祥与呼和浩特市友鑫同辉快递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4)新民二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新民二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审判长 李文智审判员 苏 和审判员 海呼和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小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