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81执5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韩秀青与临清市鸿源布业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秀青,临清市鸿源布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576-1号申请执行人韩秀青,女,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临清市鸿源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松林镇王大人村。法定代表人于强。临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临劳人仲案字(2016)第02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临清市鸿源布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53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利剑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