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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8-04-03

案件名称

陆静波与荣双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静波,荣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779号申请人:陆静波,男,1954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荣双平,男,1976年3月26日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陆静波与荣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六民二初字第004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解放南路桥西侧和顺名都城64#楼(礼和居19#楼)101、201、301、401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东波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