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0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8-04-03
案件名称
陆静波与荣双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静波,荣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779号申请人:陆静波,男,1954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荣双平,男,1976年3月26日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陆静波与荣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六民二初字第004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解放南路桥西侧和顺名都城64#楼(礼和居19#楼)101、201、301、401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东波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