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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7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孙立超、党荣惠与张喜伟、赵荣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立超,党荣惠,张喜伟,赵荣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7执64号申请执行人孙立超,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14日,住河南省社旗县。申请执行人党荣惠,女,汉族,生于1969年12月25日,住河南省社旗县。被执行人张喜伟,女,汉族,生于1966年3月16日,住河南省社旗县。被执行人赵荣宽,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3日,住河南省社旗县。申请执行人孙立超、党荣惠与被执行人张喜伟、赵荣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明汉审判员  詹兴合审判员  宋士伟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常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