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7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孙立超、党荣惠与张喜伟、赵荣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立超,党荣惠,张喜伟,赵荣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7执64号申请执行人孙立超,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14日,住河南省社旗县。申请执行人党荣惠,女,汉族,生于1969年12月25日,住河南省社旗县。被执行人张喜伟,女,汉族,生于1966年3月16日,住河南省社旗县。被执行人赵荣宽,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3日,住河南省社旗县。申请执行人孙立超、党荣惠与被执行人张喜伟、赵荣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明汉审判员 詹兴合审判员 宋士伟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常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