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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81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原告罗承能与被告蹇常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承能,蹇常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81民初603号原告:罗承能,男,1961年4月25日出生,住津市市。被告:蹇常清,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津市市,现居住地津市市。罗承能与蹇常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罗承能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罗承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承能撤诉。案件受理费3674元,减半收取1837元,由罗承能负担。审判员  于海燕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贺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