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81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原告罗承能与被告蹇常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承能,蹇常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81民初603号原告:罗承能,男,1961年4月25日出生,住津市市。被告:蹇常清,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津市市,现居住地津市市。罗承能与蹇常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罗承能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罗承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承能撤诉。案件受理费3674元,减半收取1837元,由罗承能负担。审判员 于海燕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贺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