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3125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李伟与莎车县丰源粮食制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莎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莎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莎车县丰源粮食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3125执538号申请执行人:李伟,山西省人,个体户。被执行人:莎车县丰源粮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莎车县卡拉库木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张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伟与被执行人莎车县丰源粮食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莎车县丰源粮食制品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莎车县丰源粮食制品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李伟履行到期债务1175564.4元,被执行人莎车县丰源粮食制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到期债务。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莎车县丰源粮食制品有限公司的厂房及设备已被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予以了查封,现正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向我院出具函”关于你院执行的涉被执行人为莎车县丰源面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封,现正进行评估拍卖,等拍卖结束后,你院执行的案件可按照相关规定参与分配。”,本案在一个执行周期内无法执结。经合议庭合议,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刘广代理审判员努尔麦麦提.吐尔孙代理审判员阿尔冬二○一六年九月一十日书记员李晓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