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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3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朱东亚与丁平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东亚,丁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3260号申请执行人朱东亚,男,汉族,1978年11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丁平,男,汉族,1979年3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朱东亚申请执行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嘉源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