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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民初3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大东区信益达幕墙物资经销处与被告刘兰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大东区信益达幕墙物资经销处,刘兰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3177号原告:沈阳市大东区信益达幕墙物资经销处。法定代表人:丁秀芳。委托代理人:XX。被告:刘兰军,女,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沈阳市大东区信益达幕墙物资经销处与被告刘兰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原告沈阳市大东区信益达幕墙物资经销处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市大东区信益达幕墙物资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6251元,减半收取计3126元,由原告沈阳市大东区信益达幕墙物资经销处承担。审判员 雷 雨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XX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