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01执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沈立贵与马建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立贵,马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01执字第1043号申请执行人沈立贵,男,汉族,1960年2月5日出生,现住新疆库尔勒市被申请执行人马建英,女,汉族,1972年2月3日出生,现住新疆库尔勒市。申请执行人沈立贵申请执行马建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马建英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2016)新2801民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执行标的为250000元,执行费36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车辆、房产及银行查询也没有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801民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当被执行人如有可供执行条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250000元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萍审判员 段凤梅审判员 胡新安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吴若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