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5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吴福有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县支行,刘庆文,董玉云,吴福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5执3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县支行。被执行人刘庆文,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董玉云,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吴福有,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县支行申请执行吴福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家庭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4)林商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福东审判员 张守业审判员 李秋华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潘昱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