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802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汪梅影与普洱天顺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梅影,普洱天顺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802执413号申请执行人汪梅影,女,汉族,1972年7月8日生,现住普洱市。被执行人普洱天顺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振兴中路12号。法定代表人:刘周全,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汪梅影与被执行人普洱天顺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普劳人仲裁字(2016)41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普洱天顺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普洱天顺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汪梅影经济补偿金及各项保险费共计19784.0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7.00元。现因被执行人普洱天顺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斌审 判 员 何春玲代理审判员 徐元戎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