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80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天津美通发展有限公司、那欣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美通发展有限公司,那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8074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美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10号。法定代表人史美煊,董事长。被执行人那欣,男,汉族,1973年8月18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执行人天津美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那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2016)津02民终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美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那欣履行给付欠款398526.07元及逾期利息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天津美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9日以与被执行人那欣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申请执行人天津美通发展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为欠款318526.0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美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2民终61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郡峰代理审判员 夏 叶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