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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法执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彩霞与赵小蓉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彩霞,赵小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乌法执字第1717号申请人王彩霞,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公务员。被执行人赵小蓉,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职工。申请人王彩霞与被执行人赵小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乌民初字第2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彩霞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赵小蓉偿还王彩霞借款132000元,从其工资额中每月扣留4000元,至还清为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乌民初字第29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或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的产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文旭审判员郑玉滨审判员哈斯达来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班  永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