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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姚学元与杨晨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1364号本院在2017年8月15日对原告姚学元诉被告杨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苏1281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以更正,现裁定如下:(2017)苏1281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书第九页第九行“案件反诉受理费4300元”,应更正为“案件反诉受理费2150元”。审 判 长  朱 均代理审判员  陶翰钊人民陪审员  戚怀美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毛童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