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1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姚学元与杨晨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1364号本院在2017年8月15日对原告姚学元诉被告杨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苏1281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以更正,现裁定如下:(2017)苏1281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书第九页第九行“案件反诉受理费4300元”,应更正为“案件反诉受理费2150元”。审 判 长 朱 均代理审判员 陶翰钊人民陪审员 戚怀美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毛童心 来源: